文化部積極性藝文紓困開跑了!(最高補助250萬|申請時間:110.8.16-110.9.22)

【整體說明】


Q1:文化部積極性藝文紓困的整體措施?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藝文事業及團體,補助事業及團體以創意研發計畫執行人才培育、訓練及擴大藝文市場,使「藝文人才不流失、創作能量不中斷、提升數位運用及傳播」,於疫情期間持續給予藝文事業及團體協助及紓困,爰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訂定「文化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積極性藝文紓困計畫補助作業須知」,期透過相關補助措施,持續支持藝文團隊重返舞臺,迎回多元豐富的藝文生活。

本次積極性紓困4.0文化部專區如以下連結:https://www.moc.gov.tw/webarticle_135514.html

其中,適用於書店的重點,條列如下:

(一)申請計畫書(如附件)

(二)負責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份證明影本

(三)立案或登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四)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文件(必要時,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 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原則至101年5月31日前辦理完畢。 
  • 實體書店聯絡窗口:

李小姐/(02)8516-6244

呂小姐/(02)8512-6444


以下整理懶人包裡與實體書店較有關聯的注意事項:

Q6:我可以同時申請多項計畫嗎?

考量申請單位的執行能量,並鼓勵藝文團體共同參與,每一申請單位以補助 1 個計畫為限(如申請內容跨多項補助類別,請整合為一個計畫提出。) 

Q10:獲得補助後,請款時需要注意什麼?

申請單位接獲核定補助函後,即可向受理單位請領補助款項。核定補助函除載明核定補助外,其餘應注意事項亦將一併列出。請款時,原則分二期款撥付,應檢附收據、獲補助之修正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向本部申請,但請款資料齊備者,可採一次撥付。其餘依各類別 計畫應檢附資料,請詳閱核定補助函之說明。

Q11:如果我因執行補助計畫而購置所需之軟硬體設備,能否核銷經 費?

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購置資本門設備;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一 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獎金(品)、紀念品及禮品等;網站建置及電腦週邊設備、軟體;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展演設備購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維修及基本營運(租金、 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販售商品製作;出差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支出等。


2-3【出版事業及實體書店】

Q1:有關「創作能量之補助」中的「書市拓展活動」為何?

本項係以「串連辦理書展/市集、書店串連辦理虛實整合講座」之相關計畫為主,須為至少串連 10 家之整合型計畫。

Q2:有關「創作能量之補助」中的「數位出版內容提升」為何?

本項係以「將圖書得獎作品、臺灣文學經典作品進行數位化或開發有 聲書」之相關計畫為主,製作之電子書應符合 EPUB3.0 以上版本、有聲書符合 EPUB3.0 以上版本或 MP3、AAC等數位音訊檔案格式,後續透過網路平臺將該數位出版品上架公開銷售。

Q3:有關「創作能量之補助」中的「編輯出版之前期開發」為何?

本項係以「需要考證、素材蒐集或轉譯等文學或漫畫題材之開發企劃」為主,獲補助者須完成初稿大綱、劇本開發或角色設定、分鏡構圖等前期開發內容,並有後續出版發行之規劃。

Q4:110年已獲本部數位出版補助之事業單位或已獲本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的書店,是否可再提出申請?

不同計畫案及執行內容,均可依本須知提出申請;但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若同一提案計畫之經費項目已獲得本部、本部附屬機關 (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公共電視之委託或補助, 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Q5:連鎖書店之各地門市,是否可各自申請?

一、申請者須符合從事《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事務,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如個人工作室等)。

二、連鎖書店各地門市如為國內公司設立分公司型態者,因分公司係受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也不是非法人團體或商號,不得單獨提案申請,應由本(總)公司進行申請。

三、連鎖書店各地門市如係子公司或加盟店型態,有辦理公司或商號登記,即可於母(總)公司外另行單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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